檢察官“現場教學” 為大學生筑牢“青春防線”
6月12日電一分錢不用掏,只要配合提供銀行卡就能賺錢,這種看似賺錢的“捷徑”,卻很可能觸碰到法律底線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。為進一步弘揚法治精神,增強大學生法治意識,推動法治校園建設,6月7日,新城區人民檢察院與新城區人民法院一起走進陜西警官職業學院,公開審理楊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,讓在校大學生“零距離”“沉浸式”體驗庭審,以最直觀的方式感受法律的威嚴。
審查查明
2022年11月,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,仍將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支付結算,并配合他人進行“刷臉”驗證,獲利近兩千元。經查明,該三張銀行卡共流入不明資金三十余萬元,涉案金額近三萬元。
新城檢察院認為,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,仍將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支付結算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,仍將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支付結算,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鑒于楊某某有自愿認罪認罰、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,故依法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六千元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】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。
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檢察官提醒
不管是在校大學生還是正在高考將要走進大學校門的同學,一定要引以為戒,切莫貪小惠小利、抱僥幸心理,同時不斷增強網絡安全意識,提高風險防范能力,妥善保護好自身財產安全,不要被“高價收卡”沖昏頭腦。管理好個人“雙卡”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,出租、出借、出售“兩卡”不僅會為自己或他人的財產安全帶來嚴重隱患,更會使自己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,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下一步,新城檢察院將繼續推進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,通過給學生“打預防針”、上法治課,教育引導學生增強法律意識、自律意識,筑牢抵御幫信罪的思想和行為防線,從源頭減少“幫信罪”,切實守護群眾的“錢袋子”。
時間:2023-06-12 作者:大學生聯盟網 來源:大學生聯盟網 關注: